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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信托业现状及启示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7-02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台湾社会大众的财富与消费能力急速增加。台湾于1995年12月29日通过“信托法”,“信托业法”2000年6月30日获通过。信托业法的通过,确立了岛内信托法制、健全了信托业者的经营与发展,对于目前积极推动的投资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都市更新土地信托业法及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均取得法源依据,使得岛内信托业务可望有效拓展。
    目前台湾信托市场可以办理信托业务的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及银行信托部,银行信托部属于银行的兼办事业,或仅办理证券代理业务,或兼办一般服务性质的信托。同时,根据信托业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于5年内将其兼营的证券自营商业务、生产事业直接投资、住宅建筑及企业建筑投资业务分割、出售或缩减完毕后,依银行法改制为商业、工业或其他专业银行,或依信托业申请信托营业执照。
    目前,台湾共有办理信托业务的机构55家,均为混业经营之商业银行。 2003年信托业务总量1.62兆,97%为资金信托,次位是金融资产证券化(债权信托)167亿,不动产证券化今年开始试水。台湾信托市场业务范围涵盖如下:
    1、信托业法规定信托业允许经营的信托业务种类。主要包含:金钱的信托、金钱债权及其担保物权的信托、有价证券的信托、动产的信托、不动产的信托、租赁权的信托、地上权的信托、专利权的信托、著作权的信托、其他财产权的信托。
    2、指定用途信托资金业务。在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予受托人时,对其管理范围加以指定。
    3、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基于风险分散原则,由具专门知识、经验之人,将不特定多数投资人资金运用于证券投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股利收入。
    4、员工持股信托业务。由同一企业员工组成员工持股会,以取得及管理自己公司股票为目的,以集合运用、分别管理方式,并以定期投资取得管理委托人所服务公司股票为目的,以分批投资,风险分散来追求稳定的投资报酬。5、保管银行业务。任何经核准开办有价证券保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称为保管银行,目前台湾多由商业银行的信托部办理此项业务。服务项目除资产保管外,还包括买卖交割、过户登记、收益领取、资料申报、公司重大资讯提供及其他相关服务。
    台湾目前除了积极推广与辅导信托制度外,也希望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能配合经济金融发展以及社会大众需要,积极研发开办各项信托业务。从台湾信托业者申请业务的情形,并参考海外发展经验,未来具有发展潜力的信托业务空间仍相当大。台湾信托业有下列5大发展方向:员工福利或退休制度结合的信托业务;与金钱债权结合的信托业务;与不动产结合的信托业务;与其他金融商品结合多样化的信托业务;与生活保障或社会公益结合的信托业务。
    台湾信托市场已进入全面发展的阶段,信托业者无不竭心尽力,将信托产品推陈出新,使消费者有众多的金融信托产品可供选择。相信未来信托市场的经营环境,将更有利于新信托商品的开发与信托业务规模的扩大,使台湾金融市场迈入信托新时代。

一、台湾信托的法律体系
    台湾与信托业务和信托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具体法规:
    信托法
    信托业法
    信托业设立标准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规则 
    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管理办法
    共同信托基金管理办法
    不动产证券化条例 
    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
    上述法规中,《信托法》、《信托业法》是其基础法律,其他相关法规、条例均是对《信托法》、《信托业法》的细化和延伸。
    台湾的信托法规之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条款,与大陆的相应法规非常相近,比较之下其主要差异表现在如下方面:
    1、信托并非信托专营机构之专属业务。除以信托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专业信托投资公司外,商业银行经审批后亦可以开办信托业务。从台湾目前情况来看,其信托业务主要都是由混业之商业银行来开办。
    2、委托人不制定用途之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范围较大陆有着严格之规定。台湾的资金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资金的运用限制较明确,严格限定在流动性较高的投资品种上,如现金、债券、银行票据等。
    3、集合资金信托(集合资金管理账户)与大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规定差异较大,主要表现在:一没有200份合同之规定、二必须先有信托账户,再有集合运用之计划,强调必须是集合运用特点对象之特点资金,三信托资金运用,有以下之禁止行为:除已获准上市、上柜而正办理承销中之股票外,不得投资未上市、未上柜公司股票及柜台买卖第二类股票;不得办理放款或提供担保;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合资金信托除集合资金管理账户外,还有可以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的共同信托资金。
    5、台湾的信托业务税收、信托登记等方面较大陆而言,有明确的相关规定,相应的法规较齐备。

    二、台湾的主要信托业务类型
    1、集合信托资金账户:是指受托人就多数委托人于信托合同中约定,同意其信托资金与其他委托人之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者,就相同营运范围或方法之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
    集合管理账户的特点:账户设置之目的是为委托人之信托财产提供有效率信托服务。对象为特定多数人、为信托财产运用之行为、非属募集资金之行为、集合账户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不得另外收取信託报酬、不出具受益证券,为记账方式。

    集合管理账户业务的推介:
    信托业得向其客户及潜在客户,可以广告、公开说明会等其它公开活动方式,推广特定集合管理运用账户业务 。
    信托业仅能公开于媒体单纯登载提供集合管理运用服务,但不能涉及任何特定集合管理运用账户商品的广告。 
    不得有对不特定人公开招募特定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账户之行为之外,在集合账户名称上也有限制,不得有使人误认集合管理运用账户为类似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或共同信托基金的行为 
    不得对于特定集合管理运用账户的未来状况或表现,做任何预测或影射,但对于集合管理运用账户所投资的市场经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及经济趋势预测,或为了了解集合管理运用账户相对报酬与风险所采用的统计理论,则不在此限。 
    不可以让人误认为该项投资可保证本金安全或保证获利。 

    集合投资管理账户投资限制:
    不得投资未上市(上柜)公司股票及第二类股票
  不得办理放款或提供担保
    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存款行或金融债券发行银行信用评等須达一定等级以上

    2、共同信托基金:由信托业拟具发行计划,就一定之投资标的,以发行受益证券或记账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多数人募集,并为该不特定人数人之利益而运用之信托资金。受益证券应为记名式,可以由受益人背书转让。

    共同信托基金与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账户之区别:
    1)、共同信托基金的委托人为不特点多数人,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账户的委托人为特点的多数人;
    2)、共同信托基金是一种公开募集行为,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账户不得公开募集;
    3)、共同信托基金的投资标的多元化,基本没有限制;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账户的投资标的限制较严格,仅限于投资流动性较高的投资品种;
    4)、共同信托基金有最高、最低的募集限额,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账户没有最高、最低额度限制。

    3、不动产信托。
    台湾的不动产信托目前主要以BT形式为主,其基本运作框架如下:
    (a) 委託人与受託人(信托机构)签订不动产信托合同,将不动产与资金转移給信托机构;
    (b) 信托机构与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办理不动产营建管理等事宜。
    (c) 信托机构按期将工程款項拨付给建筑公司、付息给贷款银行及付款给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d) 不动产兴建完工后,依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合同终止时,将信托财产交还于受益人。

    4、金融资产证券化。
    台湾的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是银行将一些贷款资产打包委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向社会发行受益凭证。其产品设计中一般不采用银行回购来作为保证措施,而是通过担保公司担保或委托银行持有劣后受益凭证来增强信用。该类项目一般金额较大,期限较长(3-5年),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客户,另外,相关法规规定投资金融资产受益凭证的投资收益是予以免税的。
    5、保险金信托。
    这是台湾地区针对个人客户的一种主要的信托产品。其基本运作框架如下:
  委托人将资金定期定额支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其意愿购买保险-信托机构可以发挥团购之议价能力;
  约定保险金管理方案,保险理赔金给付时进入信托账户;
  签约时一次支付策划费,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后每年收取0.2-0.5%信托报酬。
    6、职工储蓄信托。
    是指由企业或机关团体之员工组成一个“员工储蓄系统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与信托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定期自员工工资、奖金、红利中,提取一定比率之金额或含企业、机关团体所配合提供之奖励部分组成“员工储蓄信托基金”,委由受託人,依据双方约定进行投资。

    三、台湾信托业务的特点
    1、注重个人业务,个人信托理财的品种较多。
台湾的信托机构主要为混业经营之商业银行,由于其大量的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和客户群,为其广泛开展个人信托业务提供了条件。另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账户的人数进行限制,也减少个人信托业务开展的制约因素。台湾的个人信托业务,强调全方位、全过程的理财服务,即对不同的个人或家庭,在不同的年龄提供不同的理财产品,以期满足个人的创业、资产增值、资产转移、资产保全、养老、子女教育等多重目的。
    2、资金信托业务中,信托资金的使用以投资各类证券或证券投资基金为主。
这与台湾地区的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和证券类投资工具的多样化有关系,同时也是因为台湾的相关信托法规对信托资金使用方向的诸多限制有关。
    3、信托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密切。
台湾的信托机构主要为混业经营的商业银行,其原本就是保险公司一些保险产品的代销机构,开展保险金信托一方面可以满足个人投资的相关投资需求,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保险产品的销售。
    4、资产证券化业务虽然2004年才开始起步,但推进较快,且项目金额较大。

    四、台湾信托业带给我们的启示
    1、什么是信托的真正内涵:
    目前大陆的信托机构在宣传信托理财的功能时,一般都将信托理财理解为投资理财的一种具体方式,强调理财的增值和安全。而台湾的信托业对信托理财的概念的理解要比我们宽泛的多,其强调的是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工具,可以实现资产增值、税收安排、财产保全、风险规避、财产转移等多重目的,投资理财仅仅是信托功能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正是有了这样的理念,才出现了台湾的信托产品类型极其丰富的局面,才将信托理财业务与券商、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的理财业务相区别,才使信托业找到了自己的发展方向。而我们目前所开展的信托业务,并未能体现信托真正的制度优势,更多的是对银行、券商等机构的相关业务的模仿。对机构客户而言,信托仅仅是一个融资工具;对个人客户而言,信托仅仅是一种类似基金、债权的标准化的投资工具;这无疑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使信托业务的特色越来越淡化。而改变这一现状,实现我们所追寻的业务转型,就必须要向台湾的信托业那样,对信托的理解要更加全面和深入,只有形成了正确的意识,才会产生正确的行动。
    2、信托产品的设计应是以满足市场、客户的需求为出发点,而不是简单的提供一些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让客户来适应我们。台湾的信托业对市场的研究非常深入,市场细分工作非常细致,对个人客户,他们将不同资产规模的客户,在不同年龄阶段、不同市场环境下的理财需求逐一梳理,力求对每一种市场需求都能提供相应之产品;对机构客户,无论是提供融资、投资还是财产保管等服务都力求能结合企业自身之特点,提供相应之量身订做式的服务,并使信托机构成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忠实的合作伙伴。就此点检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显然我们未能向台湾的信托业那样,首先是以一种理财顾问的身份进入市场,未能对市场的需求进行敏锐的把握。这固然与我们所掌握的客户资源有限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不能否认的是这也是因为我们的服务精神的欠缺和服务能力的低下。我想对信托机构而言,其核心竞争力应该就是其对市场需求的把握能力和满足市场需要的能力,所以,更加深入更加有效地开展市场研究工作和客户资源分析工作是我们面临的一项迫切的任务。
    3、市场营销的方式和方法。
    纵观台湾信托业务,不能不感慨其在市场营销中所表现出的能力和创意。台湾的信托业务在推介中也有着与我们相似的法规限定,但在相似的法律环境中却有着不同的市场表现。台湾信托业在营销中,有这样一些方面值得我们去思考和借鉴,一是其对外宣传注重企业整体形象,在宣传中述求的是企业专家理财的能力和值得信赖的企业形象;二是为了不违背法律规定,基本不宣传具体的信托产品,而是宣传其能够提供的服务,追求的是你需要我、信任我,你就来成为我的客户,在你成为我的客户后再向你介绍具体的产品这样的效果。其营销的直接目的是争取长期的客户,而不是销售某个具体的产品;三是营销手段的多样化、人性化,台湾的信托机构大多能向客户提供精美的客户服务手册,对所有的客户需求均能提出明确而又可行的解决方案;能够通过电邮、网站、软性新闻来向客户传递信息;能够建立call-center,来24小时接受客户的咨询;能够以理财顾问的形式,向客户提供一对一的服务。
 
 
(xintuo摘自苏州信托 理财服务中心 沈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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